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 錄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
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稱“管理人”)
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 909 號 12 層
法定代表人:龍藝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 17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8 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九層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 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4,998,303.4 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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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
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
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
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據承兌和貼
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產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
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
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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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
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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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投資品種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
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投資品
種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
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
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
本基金界定的醫藥主題相關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其中投資于本基金界定的醫藥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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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A 股和 H 股,則為 A 股與 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A 股和 H 股,則為 A
股與 H 股合計計算)的 10%;
金資產凈值的 10%;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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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
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
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
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其中,有
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
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
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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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 2、9、12、13 條約定以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
十五條第(十一)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
及其更新,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
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
任,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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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
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
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
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
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
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
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
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建立投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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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包括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
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
券。
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
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
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準上述規
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
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
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
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并
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
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
問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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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
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
述損失。
(八)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
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
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和復
核。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
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
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
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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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
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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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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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需賬戶。
整與獨立。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方及其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
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章方為有效。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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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
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管理人負責。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協助基金管理人辦理賬戶的開立。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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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諾對交接給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有價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有價憑證進行保
管,不負責對有價憑證真偽的辨別,不承擔有價憑證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
全。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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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或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一)電子指令方式總體約定
或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直聯系統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
及相應密碼辦理相關業務,不會否認其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電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時通過客戶證書和密碼認證的電子指令,均視作基金管理人所為,由此導致的
相應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時更新防病毒軟件、安裝系統安全補丁等合理措施;設置安全性較高的密碼,避
免使用簡單密碼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碼等;妥善保管客戶證書及相應密碼。如
因基金管理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導致發生客戶證書被盜用、密碼泄露等情況,
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進行證書變更和密碼重置,在證書變更和密碼重置之前造
成的相應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當電子指令無法正常發送時,雙方按傳真方式或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方式辦
理相關業務。
(二)基金管理人對傳真方式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理人預留印鑒,該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確定基金管理人所發送指令表面一致性
的重要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后,應及時電話確認,以保
證基金托管人及時查收。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應于發送傳真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文件原件送達基金托
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權文件原件和傳真件不一致,以傳真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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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的除外。
(三)指令的內容
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間、金額、賬戶資料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管理人
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全國銀行間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
人,并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銀行間交易成交
單,答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話。指令或成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
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人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至少 2 個工作小
時;對于未預留足夠時間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執行成功,但會盡力執行。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未準備
足夠資金,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基金托管
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
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協助處理,由
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在及時履行通知
義務后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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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
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因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已經依據本協議約定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時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
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基金財產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八)授權通知的變更
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
以傳真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關文件傳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電話
確認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若原件與傳真件不一致,以傳真件為準。
個工作日以傳真方式發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員及聯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生效。
(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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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對于其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相應
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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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制定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
的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
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紀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紀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
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簽訂的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及變更
情況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有關本基金投資期貨相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
確定。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
關交易規則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
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交易日(T 日)日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可
按時完成 T+1 日的資金交收。若托管資金賬戶 T 日無法滿足 T+1 日交收要求時,
對于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備付金計收方式的,管理人應于 T+1 日 11:00 前
補足金額。對于托管人采用差異化最低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的,管理人應最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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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日 8:30 前補足金額,確保托管人及時完成清算交收。
對于 T 日清算的風控資金、紅利/公司收購資金、證券組合費,如為凈應付
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 T+1 日上午 9:30 前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9:30 扣收凈應付資金。在 T+1 日 14:00 之前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
通 T+2 日交易資金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已知曉中國結算港股通交易日歷優化實施后的交收規則,理解相
關結算風險。對于兩地市場非對稱假期前(內地節假日但香港非節假日)的共同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應在 T 日 16: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轉指令,并保
證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 T 日交易資金的交收,履行資金提前到賬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
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
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
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基
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其過錯程度相應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保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
后證券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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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
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
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金管理人負責。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遲于款項交收日當日 15:00
前將資金劃往資產托管專戶。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劃付,因基金管理人過錯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如果指令接收時,賬戶余額不足支付,以賬戶足額時間為指令接收時間。因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但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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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
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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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
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
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有充足證據(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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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已上市或
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
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
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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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
值。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
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
行估值。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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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
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登
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遺漏,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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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資產價值時;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 3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
大變更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
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
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月度報表及定期報告編制,將有關月度報表及定期報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
行。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的復
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
編制結果供基金托管人復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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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
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
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
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
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
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清算報告、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相關信息、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相
關信息、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信息、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信息、
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相關信息、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相關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
信息披露、發起資金認購份額報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
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鑫元醫藥睿選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及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
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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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4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40%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
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或結
算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因投資港股通
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因參與融資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以及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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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的損失;
目。
(六)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墊付,運作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其中銷售服務費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
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
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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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無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
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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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將重大合同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方式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
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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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 6 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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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 6 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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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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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
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
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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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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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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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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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
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
償。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
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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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如
經友好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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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
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
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有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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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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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簽訂地、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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